
农学院关于防火注意事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所属各单位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按照学院的安全责任制度,确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各办公室、实验室、设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单位防火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与所有岗位人员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保障防火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四、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每个在岗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和正确报火警方法;知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特性及位置;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自救逃生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七、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五条 严禁在办公室、教室、资料室、会议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楼道处烧废纸及其它杂物。
第六条 严禁在办公室、教室、资料室、会议室内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办公室、教室、资料室、会议室内使用生活类电器。
第七条 院内办公室、教室、资料室、会议室等场所安全出口应畅通,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教学楼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
第八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大量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需要的应加装可靠的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实验室用生活用电器,作到人走断电。实验用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防散逸及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固定,危险气瓶之间要注意安全间距,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氢、氧、乙炔等气瓶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 对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使用普通式开关,库内不准吸烟,不准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库内。出库时拉闸断电。
第十六条 仓库内必须按要求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仓库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十七条 安装、维修电源线路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气安装、维修操作规程施工,并在竣工后由双方代表在施工验收单上签字,维修电工应在维修登记单上签字,以示负责。电气施工的图纸、资料、竣工验收登记文件等由使用方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 不能随意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电气开关要与负荷相适应,严禁使用其它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配电盘(箱)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制成。
第二十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电热设备引线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易爆部位的电气应按防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打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一、空调器应有接地线,应用三脚插头的空调器不得用两脚插头。
二、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日常检修、保养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电器设备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绝缘破损和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严禁冒险运行。
第二十六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等开启式电热设备,必需使用的要有隔热垫,并注意安全间距及防护。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地下、墙内消火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二十九条 楼内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三十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