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学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研究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目标。
第五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安排一名办公室人员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研究中心成立一支由青年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每个中心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员,同时明确实验室(课题组,下同)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各中心、各实验室均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实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七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须对本人或指导的其他人员实验安全负责,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
第八条 学院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资料归档完整。安全教育包含多种形式,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讲座、考试、竞赛及课堂授课、应急演练等。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教学管理方面,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实验教学、实习实践、创新创业要求,将相关教学的第一课设置为安全教育课,专门讲解安全风险点、操作规程、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十条 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全院所有师生均须参加学院统一举办的实验室安全主题培训、安全普及性知识教育和考核;学院下属各科室及研究中心应根据具体科室特点,建立符合本科室/中心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及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配电箱、电源插座等使用状况,仪器设备应使用固定插座,大功率电器应使用专用插座,必要时使用防爆、防水插座,禁止使用接线板串接供电,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
定期检查实验室给排水(含纯水、污水等,下同)管线使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冷却冷凝系统管线、各类气体管线使用情况,避免因管线老化、腐蚀、堵塞、泄漏等情况引发安全事故。
实验室水、电、气等管线改造,应根据学校有关维修工程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管理。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围巾、丝巾、领带;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门禁、烟雾报警、监控、通风、防护镜或面罩、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 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运行正常;仪器设备、橱柜、实验台桌及试剂耗材等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台面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危险品及废弃物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放射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购买、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属学校重点管理、监控和检查的范围。各科室中心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应开列明细,由学院安全事务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有序采购使用。危化品采购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放射实验,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用途、实验成品处理情况,并要求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实验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记录报告。从事放射实验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配备防护装备后方可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品,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并做好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防范工作。放射性实验室要求地点相对固定,入口处须粘贴放射性危险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定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销毁处理。各实验室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化品废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对于实验动物、植物,必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动植物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按规定及时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细菌、病毒相关试验,应严格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场所和安防设施应达到相应要求;必须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等管理及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实验纪录。含有细菌、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涉及仪器使用的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实验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必须在学校专门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涉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涉源场所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采购、存贮、保管以及放射性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 卫生及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值日制度。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饮食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尤其节假日期间要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把防火列为安全重点。院领导,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在极易引起火灾的供电、用电、易燃、易爆及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管理环节上,要按其安全规范严格管理,积极防范。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实验室电、水、气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须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桶、砂箱等),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应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本实验室化学试剂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及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全整改的,须制订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按计划实施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经认定,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院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科室及研究中心依据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室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开展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上报学校,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的,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验室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上报学校,依照相关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及研究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