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教育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6-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农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加强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改革规划和统筹协调,经农学院党政联席会(2016-1次)研究决定,成立教育教学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育教学委员会由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每届任期4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研究生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等构成。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审议、评定、监督和咨询与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才培养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重大宏观规划、改革方案、政策制定、质量保证监督、人才和成果评审推荐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讨论和制定阶段性或中长期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和规划方案;

  (二)对相关业务部门所提出的有关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宏观指导和咨询;

  (三)研究和讨论对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联动培养机制和方案;

  (四)规划和审议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五)规划和审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

  (六)讨论和确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教学创新机制及方案;

  (七)规划和审议课程建设与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八)规划和审议本科实习与毕业设计方案;

  (九)研究制定教育教学奖惩政策;

  (十)研究制定教学成果评价与质量监督保证工作方案;

  (十一)对教育教学方面的人才进行评审和推荐;

  (十二)研究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事项;

  (十三)讨论和审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方案;

  (十四)审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等;

  (十五)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议;

  (十六)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咨询和确定。

第三章委员

  第四条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教育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信息;

  (二)在教育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事项;

  (三)对教育教学委员会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相关工作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参加教育教学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教育教学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涉密事项保密。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教育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相关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教育教学委员会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条教育教学委员会每学期须与学生召开不少于2次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须1/3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按规定进行部署、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十二条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可召开扩大会议,请议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育教学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修订建议获1/2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