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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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生身份的认可。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交纳学费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认为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随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所属学院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新生报到日之后15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当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齐当学年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超过此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于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前二周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提前/延期毕业申请表》,所属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未办理延期毕业者,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本科实行学分制,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修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第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考勤与请假第十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在5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主管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已选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参加智育评估。毕业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资格认定 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综合教务系统选定课程。必修课一般统一预置,学生可于选课前向所属学院提出提前或推迟修读申请,并予以确认。选修课一般由学生自主选定。未通过综合教务系统选定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学习和考核,不能取得学分。 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1、累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 2、累计缺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含)。 任课教师应在结课考试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取消学生考核资格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送学生所属学院,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教务处。 第十四条 缓考 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附校医院证明,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缓考课程在成绩档案中显示“缓考”字样,不记入当前学期智育评估。 考试开始以后不得再提出缓考申请。已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办理必修课程缓考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如不按时参加按旷考处理。办理选修课程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重新选课修读。 补考课程不办理缓考。 第十五条 旷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1、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 2、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3、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 4、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 1、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三种记分方式: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特殊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按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记分。 2、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应向学生公布成绩的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进行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对照如下表:
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除免修课程和记载为“通过”的二级分制课程外,所有课程均参与GPA计算。正常修读的双学位、辅修课程不参与主修专业的GPA计算。
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3、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成绩档案中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试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师所属学院。学生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学院备案。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交本人所属学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安排专人到开课院系复核,10个工作日内,学生到所属学院领取复核结果。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询。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自签收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免听、补考与重修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学习能力,凡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者,对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可申请免听。学生免听课程应当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同时完成该门课程所必须的实践环节,方可参加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因办理了选修课缓考而重新修读的学生,可申请该课程免听。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经本人所属学院学院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1、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随低年级选课重修相关课程。补考和重修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重修”字样,智育评估时课程绩点系数为0.6。补考成绩记入不及格课程当学期。 2、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可重新选课修读,成绩记入成绩档案,不标注“重修”字样。 3、已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新修读。 4、四年制本科学生第八学期课程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作结业处理。五年制本科生参照执行。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符合相关要求的外校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提交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当年所在省录取新生名册、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表、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经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科一、二年级; 2、有学校所在地的正式户口; 3、相同或相近专业; 4、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2月,其他时间均不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以在我校同一批次录取专业内转专业。每学期第15周学校公布各专业接收数量。下学期初经学生自愿报名、所属学院审核后,由拟转入学院确定接收名单。学校不限制转专业的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1、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3、外国语中学推荐并被录取到英语专业的保送生; 4、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录取到烟台研究院相关专业的学生,只能在烟台研究院开设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予以认可;若低于新专业层次要求,应当补修。 按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落实,并报教务处备案。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请病、事假累计达到六周(含)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如有违纪行为者,应当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交回教务处学籍科后,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复学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及本人《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后,交回教务处学籍科。 2、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编级与退学第三十四条 编级在春、秋学期第1周进行。编级处理由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1、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即可在秋季学期初编入高一年级学习。不及格的必修课(已补考合格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5学分者不得编入高一年级;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分绩点在3.7以上,且提前修完高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的5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 3、学生本人申请,或春、秋学期连续两次取得学分少于12学分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4、编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则由所属学院负责将其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编级学生应当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或春、秋一学期取得学分少于12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将受到学业预警,由各学院填发《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办理的学生,属正常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当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达到退学条件第1至第5种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属学院填写;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未满18周岁者,应当附监护人同意书)。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如果急需离校,不等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须填写《个人声明书》(学籍科提供格式,学生本人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所属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中途退学学生的学费,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者; 3、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者。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离校的结业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参加课程考核的申请。考核成绩合格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换发/补发证书申请表》,学校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换发或补发证书申请的,学校不再办理。 第四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四十六条 凡具有学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本款中“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是指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道德而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各学院负责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校档案馆、教务处和各学院。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辅修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第四十九条 各种学历证明(含休学证明、保留学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由教务处开具,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或学校公章方有效,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学历证明。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在读证明由各学院开具,并加盖“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专用章”。本科学生成绩单应当加盖“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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